刑事訴訟法 第485條 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85 條1.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2.聲明疑義或異議,於裁判前得以書狀撤回之。3.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準用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