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74條 發還偽造變造物時之處置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74 條1.偽造或變造之物,檢察官於發還時,應將其偽造、變造之部分除去或加以標記。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