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67條 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67 條1.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