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65條 停止執行死刑事由及恢復執行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65 條1.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2.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行。3.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不得執行。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