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63條 死刑之執行(在場人)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63 條1.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2.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