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61條 死刑之執行(執行時期與再審核)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61 條1.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