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8條 指揮執行之方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8 條1.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但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指揮,毋庸制作指揮書者,不在此限。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