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35條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書狀應載事項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35 條1.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