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29條 第三人得聲請撤銷沒收之確定判決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29 條1.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2.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本案案由。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