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24條 言詞辯論之順序及程序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24 條1.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2.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