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22條 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事項

第 455-22 條
1.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
二、訴訟進行程度。
三、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五、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