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22條 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事項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22 條1.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下列事項:一、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二、訴訟進行程度。三、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五、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