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16條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駁回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16 條1.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2.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3.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