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7條 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對被告或共犯不利之證據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7 條1.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