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6條 裁定駁回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6 條1.法院對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簡易程序審判。2.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