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5條 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5 條1.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2.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