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3條 撤銷協商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3 條1.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2.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