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1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第 455-1 條
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2.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3.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4.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5.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