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1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1 條1.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2.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3.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4.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5.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