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 簡易判決正本之送達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55 條1.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