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1.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2.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3.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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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非字第 1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 7 條
要旨:
檢察官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被告之強制工作,自應僅就強制工作部分為免予繼續執行之裁定,乃原裁 定除諭知強制工作之處分免其繼續執行外,並諭知免其刑之執行確定,致 不能再就被告竊盜等罪所定應執行之刑予以執行,於法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