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35條 聲請有理由之裁定(開始再審之裁定)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35 條1.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2.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3.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