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34條 聲請無理由之裁定(裁定駁回)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34 條1.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2.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