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33 條
1.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43 年台抗字第 2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33 條
要旨:
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並不涉及事實問題,其經非常上訴審認為有理由,依法應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時,僅依代替原審,依據原所認定之事實,就其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而為裁判,使違法者成為合法,核與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迥不相侔,因之對於非常上訴判決殊無聲請再審之餘地,再抗告人竟對非常上訴判決聲請再審,自屬於法不合。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54 年台抗字第 263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33 條
要旨:
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並不涉及事實問題,其經非常上訴審認為有理由,依法應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僅係代替原審,依據原所認定之事實,就其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而為裁判,使違法者成為合法,核與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迥不相侔,因之對於非常上訴判決殊無聲請再審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