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28條 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28 條1.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2.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