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27條 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利益)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27 條1.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