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25條 聲請再審之期間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25 條1.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