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24條 聲請再審之期間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24 條1.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