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21條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二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21 條1.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