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19條 抗告準用上訴之規定

第 419 條
1.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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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2 年台抗字第 152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9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 (舊) 所謂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院而言, 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故第二審法院之管轄區域有變更時,對於第二審 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自應由繼受該審級之法院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