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18條 準抗告之救濟及錯誤提起抗告或聲請準抗告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18 條1.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2.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