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15條 得再抗告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
1.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2.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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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1 年台抗字第 2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
要旨: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不服駁回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裁定駁回,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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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6 年台抗字第 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
要旨:
再抗告人等因犯竊盜罪,不服第一審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例所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原審以裁定駁回, 此項裁定,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再 抗告人竟對之提起再抗告,顯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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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9 年台抗字第 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
要旨:
不服駁回自訴提起抗告,既經裁定撤銷發回更審,不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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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抗字第 92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就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 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之規定,於 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