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13條 對有理由之抗告之裁定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13 條1.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