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11條 抗告法院對不合法抗告之處置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11 條1.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