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10條 卷宗及證物之送交及裁定期間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10 條1.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2.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3.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