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08條 原審法院對抗告之處置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08 條1.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2.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