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1.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2.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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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1 年台抗字第 1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要旨:
關於財務法規之行政罰,其未明定得對抗告法院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不得對該裁定再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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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9 年台抗字第 54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44、403 條
要旨:
第三審法院為終審法院,案經終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即告確定,無得為上訴 或抗告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