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00條 撤銷原判(發交審判)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400 條1.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