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99條 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399 條1.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