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97條 上訴有理由之判決(撤銷原判)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刑事訴訟法 第 397 條1.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查看判例裁判字號:67 年台上字第 4257 號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刑事訴訟法 第 232、397、401 條要旨:侵害國家法益者,該機關有監督權之長官,得代表告訴,本件上訴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業經有監督權之楠濃林區管理處岡山工作站主任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原判決以其僅係告發,顯有違誤。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