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97條 上訴有理由之判決(撤銷原判)

刑事訴訟法 第 397 條
1.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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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4257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2、397、401 條
要旨:
侵害國家法益者,該機關有監督權之長官,得代表告訴,本件上訴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業經有監督權之楠濃林區管理處岡山工作站主任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原判決以其僅係告發,顯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