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
1.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查看判例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184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
要旨:
原審以本案並非以上訴人公司名義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由其代表人具名上訴,而上訴人公司於六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具狀補正聲明上訴,又已逾越法定十日之上訴期間,顯於法律上之程式未合,因認僅由代表人具名之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而予以駁回之判決,核無不當,上訴即非有理由。
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
1.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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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184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
要旨:
原審以本案並非以上訴人公司名義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由其代表人具名上訴,而上訴人公司於六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具狀補正聲明上訴,又已逾越法定十日之上訴期間,顯於法律上之程式未合,因認僅由代表人具名之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而予以駁回之判決,核無不當,上訴即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