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95條 上訴不合法之判決(判決駁回)

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1.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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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1 年台上字第 377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果上訴理由並非指摘第二審判決有何違法,乃以其他原因請求撤銷改判,減輕科刑,自難謂非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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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122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要旨:
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雖未敘述上訴理由,但在本院判決以前,已向原審法院補具上訴理由書狀,因原審法院漏未檢送前來,致本院為判決時遂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此項程序上之判決,本不生實質的確定力,該上訴人之合法上訴,並不因而失效,既經本院檢察署於判決後,據該上訴人狀呈原審法院收到補具上訴理由書狀所掣給之收狀證,及查據原審法院函復此狀可能忙中疏忽,誤附他卷迄未找出,檢附上開收狀薄一冊,以資證明,函送過院,自應就上訴人之合法上訴,進而為實體上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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