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93條 三審調查範圍(上訴理由事項)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刑事訴訟法 第 393 條1.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二、免訴事由之有無。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查看判例裁判字號:52 年台上字第 1300 號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69、389、393 條要旨: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