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93條 三審調查範圍(上訴理由事項)

刑事訴訟法 第 393 條
1.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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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130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69、389、393 條
要旨: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