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2條 一造辯論與不行辯論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392 條1.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