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0條 指定受命推事及製作報告書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390 條1.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