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6條 書狀之補提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386 條1.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2.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