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5條 卷宗及證物之送交三審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385 條1.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之檢察官。2.第三審法院之檢察官接受卷宗及證物後,應於七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第三審法院。但於原審法院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具意見書。3.無檢察官為當事人之上訴案件,原審法院應將卷宗及證物逕送交第三審法院。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