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3條 答辯書之提出 上層分類:刑事訴訟法 分類:刑事訴訟法判解 列印 Email 第 383 條1.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2.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3.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前一頁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