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82條 提起三審上訴之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 382 條
1.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2.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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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2836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82 條
要旨: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審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僅云「茲據告訴人某甲具狀請求提起上訴前來,經核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檢附原書狀,提起第三審上訴,請予法辦」,並無一語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及該書狀內容如何尚非顯無理由。刑事訴訟法既無上訴理由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揆之首開說明,其上訴程式自屬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