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0條 上訴三審之限制(上訴理由)

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1.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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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1461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要旨:
原審對於上訴人請求調查之事項,既未認為無調查之必要,以裁定予以駁 回,又未於判決內說明其不必調查之理由,自於訴訟上所應踐行之程序有 違,如該上訴人請求調查之事項為可信,則原審反乎此而採為判決基礎之 證據,即不免因而動搖,是其訴訟程序之違背法令,不能謂為顯然於判決 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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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1915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72、380 條
要旨:
原審五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審判期日之傳票,遲至審理前二日方送達上訴人收受,其訴訟程序雖不無違誤,第上訴人既已到庭陳述,參與辯論,顯然於判決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