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78 條
1.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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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56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67、378 條
要旨:
上訴有無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及上訴權已否喪失,為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調 查之事項,如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而逕為實體上之審判者,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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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20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8 條
要旨:
原判決認定被告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及竊盜二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乃不引用刑法上竊盜及從一重處 斷之條文,而僅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論處 被告罪刑,自屬適用法則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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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188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8 條
要旨:
原判決對於被告等為緩刑之宣告,於其是否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二兩款之條件,及如何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未加說明,且未於理由內引用上述法條,顯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188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8 條
要旨:
原判決對於被告等為緩刑之宣告,於其是否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二兩款之條件,及如何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未加說明,且未於理由內引用上述法條,顯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