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7條 上訴三審理由(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1.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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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63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要旨:
提起第三審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理由僅以家庭困苦,一家十數口之生計全靠上訴人獨立支持,不幸誤入歧途致觸刑章,請求諭知無罪或緩刑為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理由顯無可採,自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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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1379 號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要旨:
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僅在請求緩刑,並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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